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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发布时间:15/05/25 08:28:48  浏览:次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
 
  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根据价格举报、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派出督导组赴部分地方督导专项检查工作,并组织部分省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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